本指南适用于赴香港地区个人旅游签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开放赴香港个人旅游城市的居民和居住证持有人。
(一)福建省内已开放赴香港地区个人旅游城市(除长乐区以外的福州市区、厦门市、泉州市)常住户口居民,可在上述城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福建户籍居民,户籍在已开放赴香港地区个人旅游城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地属于已开放赴香港地区个人旅游城市的,也可向登记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已开放赴香港地区个人旅游城市的,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持有已开放赴香港地区个人旅游城市签发的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赴香港地区个人旅游签注。
批准签发赴香港地区个人队旅游签注(G)。 申请赴香港,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由申请人凭《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和身份证件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或者通过邮寄类方式送达。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一)(二)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赴香港个人旅游签注的意见;
(四)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赴香港个人旅游签注的意见;
(五)居住证持有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由本人提出申请。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因老、幼、病、残、孕类特殊困难确需代办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福建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签发。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类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赴香港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类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类,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厦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64号之一
办公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08: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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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休息
电话:1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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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缘湾赴金游办证中心
厦门市湖里区环岛东路2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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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厦门户籍居民的新证签发、换发、补发、护照加注及赴港澳台探亲、旅游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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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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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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