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赴香港地区商务签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从事商务活动。(根据上级部署,疫情期间该项业务已暂停办理)
“企业机构”是指:(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3)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应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向企业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赴香港商务签注。
批准签发赴香港地区商务签注(S)。 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未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由申请人凭《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和身份证件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或者通过邮寄类方式送达。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1.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2.企业机构人员还应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应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企业机构出具的赴香港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需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赴香港商务签注的意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证明材料。
由本人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对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应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福建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签发;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三)因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类紧急事由,可申请紧急办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类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赴香港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类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类,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