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前往台湾商务签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类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类经贸交流活动的。
(一)福建户籍居民,可向省内任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对应机构提出申请:
1.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应向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2.现役军人,应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应按对应规定提出申请。
1.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应向居住证签发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福建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应向该福建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情形。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应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赴台商务签注。
批准签发赴台商务签注(F): 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由申请人凭《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和身份证件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或者通过邮寄类方式送达。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福建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办理赴台商务签注的意见;
(五)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外户籍居民,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按照对应情形交验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还应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2.福建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还应交验福建户籍居民的身份证和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福建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证明材料;
(六)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本人有效的普通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由本人提出申请。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类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在台湾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福建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签发;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三)因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类紧急事由,可申请紧急办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类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类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类,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