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港澳居民定居证明。

审批结果

申请人可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签发15个工作日后,持此通知书到定居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结果送达

由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和身份证件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

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三)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
(四)提交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一致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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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由本人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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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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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换发、补发

《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遗失、被盗、损毁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应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应交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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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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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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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申请人应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签发十五个工作日后,持通知书到定居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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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厦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64号之一
办公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下午15:00-18:0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
法定节假日休息
电话:1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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