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结婚3年及以上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及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建省投资办企业的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者所办企业的年纳税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热心于我省公益事业、历年捐资助学或捐助社会事业总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向拟定居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台湾居民定居证明。
批准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被批准定居的台湾居民应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申领居民身份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批准定居通知书》。
由申请人凭《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受理回执》和身份证件前往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同时上缴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证件收缴证明》。
在大陆的台湾居民申请定居证明,应按照法律规定事先向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除外),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两张;
(三)本人书面申请;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应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符合申请事由的证明材料:
1.在台孤身一人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
(2)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
(1)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应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大陆投资的:
(1)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提交本项第2款要求的材料。
4.国家急需人才: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证明;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的材料。
由本人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台湾居民定居证》8元∕张。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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