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赴澳门地区逗留签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一)福建户籍居民,可向省内任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对应机构提出申请:
1.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应向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2.现役军人,应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3. 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逗留签注的,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应按照对应规定提出申请:
1.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向居住证签发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福建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向该福建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赴澳门逗留签注。
批准签发赴澳门地区逗留签注(D)。 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 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类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 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由申请人凭《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和身份证件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或者通过邮寄类方式送达。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与申请赴澳门地区逗留签注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1.赴澳门随任,应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2.赴澳门就学,应交验澳门高类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3.赴澳门就业,应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应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
4.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应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赴澳门逗留签注的意见;
(五)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赴澳门逗留签注的意见;
(六)本省户籍居民的省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父母关系提交本省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七)居住证持有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证明材料。
由本人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对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澳门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应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三)内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澳门向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福建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签发。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三)内地居民因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及出境留学报到时间临近类紧急事由,可申请紧急办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类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
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
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类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类,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