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赴澳门地区探亲签注。

审批结果

批准签发赴澳门地区探亲签注(T)。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申请人为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申请赴澳门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澳门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准,可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结果送达

由申请人凭《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和身份证件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或者通过邮寄类方式送达。

申请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提交被探望亲属在澳门的证明复印件:
1.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四)交验与被探望亲属的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赴澳门探亲签注的意见;
(六)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赴澳门探亲签注的意见;
(七)本省户籍居民的省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父母关系提交其本省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八)居住证持有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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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由本人提出申请。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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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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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一)福建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签发。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三)公民因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类紧急事由,可申请紧急办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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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类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赴澳门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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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类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类,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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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厦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64号之一
办公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下午15:00-18:0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
星期六:09:00-16:00(中午不休息)
法定节假日休息
电话:1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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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缘湾赴金游办证中心
厦门市湖里区环岛东路2500号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00-17:00
周六(节假日除外)
9:00-16:0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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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点
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一号之一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六(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00-17:00
范围:厦门户籍居民的新证签发、换发、补发、护照加注及赴港澳台探亲、旅游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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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点
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政务中心二楼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六(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00-17:00
范围:厦门户籍居民的新证签发、换发、补发、护照加注及赴港澳台探亲、旅游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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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点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六(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00-17:00
范围:厦门户籍居民的新证签发、换发、补发、护照加注及赴港澳台探亲、旅游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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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服务点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莲路266号一楼户政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六(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00-17:00
范围:厦门户籍居民的新证签发、换发、补发、护照加注及赴港澳台探亲、旅游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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